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陕0528执166号李某某、富平县东华街道办温泉村焦村社区焦中组: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富平县东华街道办温泉村焦村社区焦中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2018)陕0528民初3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富平县东华街道办温泉村焦村社区焦中组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分配33平方米综合商城商业用房,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富平县东华街道办温泉村焦村社区焦中组自觉向申请执行人分配33平方米综合商城商业用房并交纳执行费500元。本案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528执166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3月14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