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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行终40号

任保全与孝义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案由
行政强制
当事人
任保全;孝义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晋11行终40号上诉人任保全,男,1953年4月15日出生,住山西省孝义市。被上诉人孝义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孝义市。

上诉人任保全因其他一案,不服汾阳市人民法院(2018)晋1182行初4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未开庭的,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审理查明:(原审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为:(原审

本院认为)上诉人任保全不服,上诉称:(上诉请求)(上诉理由)。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与起诉条件有关事实、证据和相关依据)。

本院认为,……(写明二审裁定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蔡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