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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02执369号

王振山、郑新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8-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振山;郑新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02执369号

申请执行人:王振山,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现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执行人:郑新委,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申请执行人王振山与被执行人郑新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振山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602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永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德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