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02执369号
申请执行人:王振山,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现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执行人:郑新委,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申请执行人王振山与被执行人郑新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振山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602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永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德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