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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602民初598号

南京邦办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军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2-24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南京邦办工程有限公司;张军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602民初598号

原告:南京邦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797127657C。

法定代表人:公维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伟,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鹏,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军龙,男,汉族,1982年5月13日出生,住广西钦州市钦**。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洋,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妍,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邦办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办公司)诉被告张军龙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请求无需支付被告失业保险金33600元与原告张军龙诉被告邦办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诉讼请求四即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失业保险损失33600元有关联,且均基于对防城港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内容提起的诉讼。因此,本院依法对两案进行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8)桂0602民初2170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陈 燕

人民陪审员  潘泽耀

人民陪审员  刘敬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