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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730民初23号

王桂莲与董新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桂莲;董新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730民初23号

原告:王桂莲,女,195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被告:董新汝,女,199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原告王桂莲与被告董新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王桂莲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莲撤诉。诉讼费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春景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