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730民初23号
原告:王桂莲,女,195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被告:董新汝,女,199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原告王桂莲与被告董新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王桂莲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莲撤诉。诉讼费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春景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