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23执32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福州宇典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万寿一道******。
法定代表人:黄周兴,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暇街津塘公路**桥代码证,10375258-X。
法定代表人:周青,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323民初204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福州宇典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材料款598090.4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89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8430.00元。因被执行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州宇典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仍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2×××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1410.4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方世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黔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