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91民初190号
原告:吉林省国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开发区中山大街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米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琳,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竭婷,女,汉族,1960年1月19日生,住所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琳,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宏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公主岭经济开发区腾飞大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韩啸凤,该公司经理。
原告吉林省国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竭婷诉被告吉林省宏通通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吉林省国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竭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吉林省国材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竭婷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吴天照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