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4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松林,男,汉族,1972年6月2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宁县永宁大道**。
法定代表人:薛治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朝,该公司员工。
原审
被告:张青松,男,汉族,1969年4月20日出生,住洛宁县。
上诉人张松林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青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宁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8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松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松林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张松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祖 萌
审判员 刘丽娜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文成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