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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6民初1039号

林炳皇、叶世桅等与章雪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1-24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炳皇;叶世桅;章雪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26民初1039号

原告:林炳皇,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叶世桅,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章雪飞,女,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原告林炳皇、叶世桅与被告章雪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炳皇、叶世桅,被告章雪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炳皇、叶世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章雪飞返还原告购房款2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系合伙关系。2010年,两原告向被告章雪飞丈夫曾云客购得三间坐落于平阳县××镇××村××幢××层××号店面,并支付购房款20万元。事后,被告及其丈夫曾云客未协助过户。2018年5月19日,两原告与被告章雪飞达成协议书,约定被告章雪飞应于2018年10月31日前将购房款返还给被告,若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章雪飞未按约定履行义务,请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章雪飞辩称,由于三间店面没有卖掉,现没有能力还款。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18日,林炳皇(甲方)、叶世桅(乙方)与章雪飞(丙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内容如下:“甲、乙两方向丙方老公曾云客购得店面三间(平阳县鳌江镇东江新村15栋一层3-5号),现丙方自愿与甲、乙两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丙方承诺2018年10月31日前找到第三人购买甲、乙双方的三间店面,价格由丙方自行与第三人协议;

二、无论丙方在上述日期能否出卖三间店面,丙方都应在2018年10月31日前将甲、乙双方交予曾云客的购房款20万元返还给甲、乙,但甲、乙两方应在收到20万元房款当日将合同原件交予丙方,且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介绍人王国和主张20万元借款(2016年1月22日出具的借条);

三、原甲、乙两方与曾云客签订的购房协议在丙方找到买方前都由甲、乙保管,若丙方找到买方,则通过书面、短信、口头等方式告知甲、乙两方将合同原件交予买方,甲、乙两方应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将购房协议原件交予丙方。若因甲、乙两方未及时交付协议导致丙方售房失败,则丙方无需向甲、乙两方返还20万元购房款;

四、甲、乙两方收到丙方返还的20万元购房款后,则无权再向任一方主张三间店面所有权,即视为同意解除甲、乙两方与曾云客签订的购房协议;

五、三方应严格遵守上述约定,若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章雪飞未返还购房款。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协议书》等证据可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林炳皇、叶世桅与被告章雪飞于2018年5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被告章雪飞未按该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协议约定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章雪飞返还20万元购房款及1万元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章雪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炳皇、叶世桅购房款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章雪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包崇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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