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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481执保393号

狄昊与胡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狄昊;胡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81执保393号

申请人:狄昊,男,1989年1月1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

申请人:胡超,女,1988年3月2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申请人狄昊与被申请人胡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狄昊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超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狄昊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小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胡超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狄昊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小轿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凯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史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