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81执保393号
申请人:狄昊,男,1989年1月1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
申请人:胡超,女,1988年3月2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申请人狄昊与被申请人胡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狄昊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超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狄昊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小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胡超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狄昊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小轿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凯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史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