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永执民字第701-1号
申请执行人:黄金龙,女,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陈久道,男,197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申请执行人黄金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永碧商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金龙与被执行人陈久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4月1日以(2013)温永执民字第701号立案执行,并又于2013年10月10日以(2013)温永碧执民字第21号立案执行,系重复立案。因本院已以(2013)温永碧执民字第21号案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陈久道所有在永嘉县教育局的工资及其他福利收入,且(2013)温永执民字第701号案没有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控制措施,故可依法裁定终结(2013)温永执民字第701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温永执民字第7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锦平
审判员 李学通
审判员 王金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谷人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