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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行初50号

南阳市卧龙区潦河坡镇闫沟村民委员会与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南阳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行政裁决
当事人
南阳市卧龙区潦河坡镇闫沟村民委员会;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南阳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3行初50号原告南阳市卧龙区潦河坡镇闫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潦河坡镇闫沟村。法定代表人刘景范,男,汉族,1958年10月20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邓俊峰,任区长。委托代理人袁金波,卧龙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华果,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阳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霍好胜,任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卧龙区潦河坡镇闫沟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南阳市人民政府不服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卧龙区潦河坡镇闫沟村民委员会认为南阳市卧龙区潦河坡镇闫沟村下老观村民小组已经起诉且将原告列为第三人,本案已无起诉必要,故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市卧龙区潦河坡镇闫沟村民委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阳市卧龙区潦河坡镇闫沟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刘 琳

审 判 员  尹乐敬

代理

审判员  冯兴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琼阳

书记员王恒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