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9004民初1281号
原告: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沙咀办事处文化步行街**楼2B-1088。
法定代表人:刘红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向军,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原告湖北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向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向军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计106.5元,由原告仙桃市美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肖竹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