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83民初8548号之二 解除保全
申请人:陈建国,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
被
申请人:王英津,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申请人陈建国与被申请人王英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2018)鲁0783民初854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陈建国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王英津在寿光市人民法院的交通事故赔偿款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汤培新
人民陪审员 宋爱兰
人民陪审员 王云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翠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