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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783民初8548号之二

陈建国、王英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0-31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建国;王英津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83民初8548号之二 解除保全

申请人:陈建国,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

被

申请人:王英津,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申请人陈建国与被申请人王英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2018)鲁0783民初854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陈建国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王英津在寿光市人民法院的交通事故赔偿款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汤培新

人民陪审员  宋爱兰

人民陪审员  王云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翠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