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4民初819号
原告:四川鹏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蓉都大道南二段**。
法定代表人:袁国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思涛,女,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div>
法定代表人:杨斌。 原告四川鹏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鹏筑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鹏筑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乐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