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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02刑初83号

陈彐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陈彐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1002刑初83号 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彐顺,男,1971年02月02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家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2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彐顺危险驾驶一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2月18日以临检公刑诉(2019)6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彐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24日犯罪嫌疑人陈彐顺醉酒驾驶赣F×××××小型轿车由沿抚州市文昌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至市迎宾大道与文昌大道交叉路口处被执勤交警依法查获。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陈彐顺静脉血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77.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彐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彐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4日20时,被告人陈彐顺与陈某、张某等人饮酒后,驾驶赣F×××××小型轿车沿抚州市文昌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至市迎宾大道与文昌大道交叉路口处被执勤交警依法查获。 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陈彐顺静脉血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77.3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 1、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彐顺出生于1971年02月02日,案发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陈彐顺准驾车型为C1,赣F×××××号小型轿车所有人系陈某,在检验有效期内。 (3)归案说明证实:2018年12月24日20时20分左右,陈彐顺醉酒驾驶赣F×××××小型轿车沿文昌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文昌大道与迎宾大道交叉口,被交警依法现场查获,在现场一直配合交警调查。 (4)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证实:抚州市交警支队2018年12月26日对陈彐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2、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陈述证实:昨天晚上他父亲陈彐顺在市区瑶坪路上一家老徐饭店,他们五个人总共喝了六瓶毛铺苦荞酒,他和他父亲都喝了白酒。吃完饭之后,他乘坐父亲陈彐顺驾驶赣F×××××小型轿车,当车子行驶至贸易广场路口(迎宾大道与文昌大道交叉路口)时,车子停住了,他才清醒了一点,看到现场有很多交警在他们车子边上,并对他父亲陈彐顺在进行酒精测试,随后他父亲陈彐顺被交警的警车带走了。 (2)证人张某陈述证实:昨天晚上他和朋友陈某,还有陈某的父亲陈彐顺,堂兄陈云飞等五人,在瑶坪路上老徐饭店吃饭,他们五个人都喝了白酒,喝的是毛铺苦荞酒。吃完饭之后,他乘坐陈彐顺驾驶的赣F×××××小型轿车,当车子行驶至迎宾大道与文昌大道,发现有很多交警在现场查处酒驾,陈彐顺将车子停住,接受交警的酒精测试,当时没有吹出结果,之后陈彐顺被交警的警车带走了。 3、江西博中司鉴中心出具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证实:送检陈彐顺的静脉血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77.39mg/100ml。 4、被告人陈彐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8年12月24日18时30分左右,他和儿子陈某,还有朋友等一起六个人在老五皇殿车站旁边老徐饭店吃饭,席间喝了三两左右的白酒。随后他驾驶一辆牌照为赣F×××××的小车在文昌大道与迎宾大道路口由北往南方向行驶中被在路面执勤的交通民警依法拦下接受检查。交警发现他存在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随后将他带至抚州市交警三大队事故中队抽取血液检测,检测出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77.39mg/100ml。他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2017年7月3日晚,他曾因饮酒后驾车被直属一大队查处过,后到交警部门学习考试拿回了证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彐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7.39毫克100毫升,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彐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5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邓群丽

人民陪审员  丁筱玲

人民陪审员  张水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