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23民初972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住所地上杭县,统一社会信用社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钟健,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春宏,女,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
被告:钟如庆,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上杭县。
被告:阙满娣,女,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上杭县。
被告:阙雄平,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上杭县。
被告:林庆珍,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上杭县才溪镇四坊小学,住上杭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与被告钟如庆、阙满娣、阙雄平、林庆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以被告已经还清贷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4元,减半收取692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温云球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