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06民初12352号
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文娱中心**。
法定代表人:林乃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段国良,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段国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立案。
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书松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詹 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