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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6民初12352号

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段国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1-2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段国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06民初12352号

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文娱中心**。

法定代表人:林乃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段国良,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段国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立案。

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书松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詹 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