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2执1968号
申请执行人:孙海燕,女,1975年6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周瑞,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申请执行人孙海燕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302民初120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3月1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瑞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 周志微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