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25财保15号
申请人:陈信军,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
申请人:陈德庆,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
申请人:赵艳,女,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申请人陈信军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德庆、赵艳共同共有的位于定城镇长征东路南侧锦竹园南苑1幢2103室,不动产权证号为皖(2016)定远县不动产权第0004930号的住宅一套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人王志红所有的奔驰牌汽车一辆作为担保(车牌号为皖M×××××)。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陈德庆、赵艳共同共有的位于定城镇长征东路南侧锦竹园南苑1幢2103室,不动产权证号为皖(2016)定远县不动产权第0004930号的住宅一套予以查封; 二、对担保人王志红所有的奔驰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车牌号为皖M×××××)。 诉讼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陈信军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武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梦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