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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02刑初126号

贾宏杰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2-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贾宏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102刑初126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宏杰,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于内蒙古赤峰市,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现住济南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林乐辉,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9〕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宏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晓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宏杰及其辩护人林乐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贾宏杰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济南市历下区行驶至和平路上桥口北10米处,二轮摩托车左侧与道路中心隔离护栏接触碰撞后,贾宏杰与二轮摩托车分离,跌落于中心护栏东侧第一条车道内,适遇王某乙驾驶小轿车沿二环东路高架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小轿车左前侧与贾宏杰接触碰撞后停在贾宏杰北侧,适遇翟某某驾驶小轿车沿二环东路高架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小轿车左前侧与贾宏杰接触碰撞后停在贾宏杰北侧,造成三车受损,贾宏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认定,被告人贾宏杰对二次碰撞事故均负主要责任。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贾宏杰静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9mg/100ml,系醉酒状态。2018年3月10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贾宏杰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有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宏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系自首。2、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3、被告人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4、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5、未造成严重后果。6、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7、被告人目前身体尚未痊愈,建议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按最低限度处以罚金。经法庭审理查明:2018年2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贾宏杰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济南市历下区行驶至和平路上桥口北10米处,二轮摩托车左侧与道路中心隔离护栏接触碰撞后,贾宏杰与二轮摩托车分离,跌落于中心护栏东侧第一条车道内,适遇王某乙驾驶小轿车沿二环东路高架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小轿车左前侧与贾宏杰接触碰撞后停在贾宏杰北侧,适遇翟某某驾驶小轿车沿二环东路高架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小轿车左前侧与贾宏杰接触碰撞后停在贾宏杰北侧,造成三车受损,贾宏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认定,被告人贾宏杰对二次碰撞事故均负主要责任。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贾宏杰静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9mg/100ml,系醉酒状态。2018年3月10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贾宏杰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委托他人到公安机关领取检测报告。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2018年2月23日晚,其与被告人贾宏杰一起吃饭喝酒及贾宏杰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事实。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2018年2月23日晚22时50分许,其驾驶轿车沿二环东路高架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和平路上桥口附近时,因前方有车辆急刹车,便由中间车道变更为道路中心护栏东侧第一排车道内行驶,行驶中车左前侧有异响,且车颠了一下,其停车查看,发现有一辆出租车也停在其车辆后面,还有一个受伤的人在中心护栏东侧第一排车道内躺着,其便拨打120并报警。3、证人翟某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2月23日22时50分许,其驾驶轿车沿二环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和平路上桥口附近时,因前方有车辆刹车,便由中间车道变更为道路中心护栏东侧第一排车道内行驶,行驶中看到前面一辆黑色轿车掉下一个东西,且其车左前侧有异响,便停车,这时,黑色轿车停在自己车前面,其与黑色轿车驾驶员看到有个受伤的人在中心护栏东侧第一排车道内躺着,黑色轿车驾驶员拨打了120并报警。4、证人房某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2月23日22时52分许,其驾驶轿车沿二环东路高架路由南向北行驶时,看到一辆摩托车在紧靠中心护栏的位置行驶。5、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2月23日22时50分许,其驾驶轿车沿二环东路高架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燕山立交桥北侧时,有一辆摩托车从其右侧超车,其继续向前行驶一分钟左右时,看到摩托车刮擦着中心护栏向北行驶且冒了火花,摩托车刮擦着护栏向北行驶了50米左右摔倒在道路上,摩托车驾驶员摔倒在其车的在前侧,距离其车有100多米的距离。6、被告人贾宏杰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贾宏杰具有准驾车型为C1E的机动车驾驶资格。7、二轮摩托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照片证明: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系贾宏杰。8、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光盘证明:2018年2月24日1时06分,在千佛山医院对被告人贾宏杰进行了抽血。9、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明: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贾宏杰的到案经过。10、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济(历下)公交认字[201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在二次碰撞事故中,贾宏杰均承担主要责任。11、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济)公(交)物鉴化字[2018]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贾宏杰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9mg/100ml。12、山东省千佛山医院病员检查证明证明:贾宏杰于2018年2月24日在医院检查的结果。13、被告人贾宏杰的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贾宏杰的身份情况,其无犯罪记录。14、被告人贾宏杰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证明的情况相吻合。针对被告人贾宏杰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如下:1、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目前身体尚未痊愈,建议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按最低限度处以罚金的辩护观点。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犯罪,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被告人贾宏杰在明知国家法律禁止酒后驾车的情形下,仍然实施这种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标志在城市快速道路上行驶,造成二次碰撞交通事故且均负主要责任,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00mg/100ml,均系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是其自身的违法犯罪行为导致了自己受到严重伤害,其应正确面对并承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辩护人的上述辩护观点不成立,不予采纳。2、关于被告人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平时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的辩护观点成立,予以采纳,并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宏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贾宏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贾宏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宪林

人民陪审员  吴卫平

人民陪审员  刘惠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