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002执保217号
申请人: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谭志雄,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李志勇,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申请人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志勇银行存款113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志勇银行存款113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林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贺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