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晋1002民申4号

杨明、田勇等王卫华其他案由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9-07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明;田勇;王卫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002民申4号

原审

原告:杨明,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尧贤街恒安新东城A1区3号楼2单元1102号。身份证号:142601197908252835。        

原审

被告:田勇,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临汾一中家属院西七排2号。身份证号:142601196912121016。        

原审

被告:王卫华,女,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临汾一中家属院西七排2号。身份证号:142601196903231782。        原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靖,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铁路大宿舍18号楼113号。身份证号:142601197503111014。        经查,杨明在执行异议案件发回重审审理期间就执行标的××区房屋于2018年7月24日另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被告田勇、王卫华,本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晋1002民初355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王建民

审判员    张浩

审判员    陈琦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云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