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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602执194号

凌俊与周玉和、郭林珍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凌俊;周玉和;郭林珍;陈璐;陈柯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02执194号

申请执行人:凌俊,男,1969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周玉和,男,1945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郭林珍,女,1945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陈璐,女,1992年1月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陈柯丹,男,2000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凌俊与被执行人周玉和、郭林珍、陈璐、陈柯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的(2017)苏0602民初49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周玉和、郭林珍、陈璐、陈柯丹在继承陈健良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凌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0%,自2016年2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周玉和、郭林珍、陈璐、陈柯丹在其继承陈健良的遗产范围内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50元;公告费人民币690元,由被执行人周玉和、郭林珍、陈璐各负担23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周玉和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80元(含50元执行费)、扣划了被执行人郭林珍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0元、扣划了被执行人陈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0元,合计扣划人民币740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余执行款人民币690元依法交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周玉和、郭林珍、陈璐、陈柯丹向本院提交书面声明,自愿无条件放弃陈建良名下所有遗产继承,永不反悔。本院也查询到陈健良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陈健良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602执19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继鹏

审判员  王明华

审判员  徐 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季洋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