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702执2147号
申请执行人:刘玉香,女,1972年1月16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张新保,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申请执行人刘玉香与被执行人张新保离婚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8)鲁1702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张新保应偿还申请执行人31396.5元,因张新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玉香于2018年0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9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新保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张新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张新保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对张新保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新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对被执行人张新保提起第二次网络查控,本院于2019年03月13日对被执行人张新保提起第三次网络查控,除部分银行卡内有零星余额外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8)鲁1702执2147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张新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8)鲁1702执2147号限制消费令,对张新保限制高消费。 本院进行传统查控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工商部门查询投资股权信息,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刘玉香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案件执行风险告知函》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刘玉香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2018年3月14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刘玉香进行约谈,刘玉香认同被执行人张新保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本裁定做出日,已执行0.00元,未执行31396.5元。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张新保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玉香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新保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且申请执行人刘玉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8)鲁1702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31396.5元及利息,应当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保勤
审判员 王立胜
审判员 王清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