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0408行初1号 原告衡阳天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天马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世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衡阳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开发区祝融路 法定代表人陈添喜,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好,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军,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生,男,汉族,1969年1月18日生,系衡阳市城乡规划局雁峰分局执法股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天元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市城乡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原告衡阳天元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衡阳天元置业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衡阳市城乡规划局协商处理为由,于2019年3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天元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阳天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覃志平
人民陪审员 王小亚
人民陪审员 李会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
书记员 张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