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184号
原告:孟娜,女,1983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郯城县。
被告:临沂鑫广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兰山金坛路与沂蒙路交汇嘉锐大厦**。
法定代理人:郑海荣,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娜与被告临沂鑫广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孟娜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孟娜负担。
审判员 刘洪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陆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