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81民初1877号

董鎏鼎与郑州世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鎏鼎;郑州世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1民初1877号

原告:董鎏鼎,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郑州世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老年活动中心(海盛商贸城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53156136P。

法定代表人:韩海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董鎏鼎与被告郑州世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董鎏鼎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鎏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董鎏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鎏鼎负担。

审判员  朱秀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凤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