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02民初4092号
申请人:于新伟,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
申请人:刘兴芳,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
负责人:霍明,总经理。
原告于新伟与被告刘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新伟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刘兴芳名下、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大信路**内**、大信路15号内2号房屋二套。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新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刘兴芳名下、、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刘兴芳名下、、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于新伟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成 旭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隋香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