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1702执39号 本院于2019年01月0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亚华与被执行人张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02民初516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9年01月25日已自动履行完毕。本院视为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02民初5169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张苹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本院对该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