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702执39号

李亚华、张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2-19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亚华;张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1702执39号 本院于2019年01月0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亚华与被执行人张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02民初516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9年01月25日已自动履行完毕。本院视为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02民初5169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张苹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本院对该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