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726执1834号
申请人:延津县房地产管理所,住所地:延津县城关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高廉峰,任所长职务。委托执行代理人:侯淑芬,河南思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本院在执行延津县房地产管理所与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法律文书。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申请人延津县房地产管理所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6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勇
审判员 姜志霞
审判员 李绍简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天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