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3执2913号
申请执行人:赖文珍,女,1952年4月21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陈建光,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冯茂宪,男,1951年2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冯绍尧,男,1996年10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申请执行人赖文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03民初66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陈建光、冯茂宪、冯绍尧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陈建光、冯茂宪、冯绍尧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建光、冯茂宪、冯绍尧的财产情况,并于2018年12月7日走访了被执行人陈建光、冯茂宪、冯绍尧的住所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查明被执行人陈建光、冯茂宪、冯绍尧的财产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陈建光与案外人冯彩华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镇××幢××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19250、000239,土地权证号:温国用(2010)第2-156622号) 2、被执行人冯茂宪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弄××号(所有权证号:057973,土地证号:温集用(2004)第2-86**); 本院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 1、被执行人陈建光与案外人冯彩华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镇××幢××室的房产,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建光与冯彩华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镇××幢××室的房产,本案依法受偿20765元; 2、被执行人冯茂宪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弄××号(所有权证号:057973,土土地证号:温集用(2004)第2-86**建筑面积8.88平方米)该房产建筑面积过小,且为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故不宜处置。 3、被执行人冯绍尧于2019年2月15号向本院申请放弃对冯显友法定第一继承人的继承权利。 截止2019年3月1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979235元及利息。 因被执行人陈建光、冯茂宪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建光、冯茂宪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铁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