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91民初149号
原告:淄博帝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旭,总经理。
被告:王得亮,男,1967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帝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得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帝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
二○一九年三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帝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帝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淄博帝邦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白丽娜
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
人民陪审员 孙明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召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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