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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9民辖终4号

安康市汉滨区三石商务有限公司与广州海山游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康市汉滨区三石商务有限公司;广州海山游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9民辖终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康市汉滨区三石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石商务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562245560P。

法定代表人:张磊,系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海山游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山游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500。

法定代表人:谢天,系公司总裁。 上诉人安康市汉滨区三石商务有限公司因与广州海山游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汉滨区人民法院(2018)陕0902民初30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三石商务公司上诉称,1.原审法院以双方当事人在水上游乐设备采购合同中约定的设备交付地点为陕西省安康市XX镇XX园项目建设地系本案合同的履行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其主要办事机构自2017年1月在汉阴县城关镇租房办公,汉阴县系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应由汉阴县人民法院管辖。故依法请求撤销陕西省汉滨区人民法院(2018)陕0902民初300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汉阴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三石商务公司(甲方)与海山游乐公司(乙方)签订的《水上游乐设备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设备交付地点为陕西省安康市XX镇XX园项目建设地,故本案合同实际履行地为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三石商务公司(甲方)与海山游乐公司(乙方)签订的《水上游乐设备采购合同》第九条和《水上游乐设备安装合同》中第六条明确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循法定程序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汉滨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及双方协商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忠全

审判员  程及海

审判员  黄 侠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熊礼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