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终3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军,男,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春,男,个体工商户,住呼和浩特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拴牢,男,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国,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建军因与被上诉人庞拴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民初4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刘建军当庭表示庞拴牢未搬离物品仅剩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床已损坏处理无法返还,一审法院应释明当事人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民初41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建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国民
审判员 李婷婷
审判员 张蒙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蔡曦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