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民终1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雄县温泉路。
负责人:张立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宝强,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建红,女,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利,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建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2018)冀0638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许建红系本案交通事故受害人,非保险合同一方,原审判决案由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不妥,应予纠正。本案应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宋建华系交通事故责任侵权人之一,亦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故应追加宋顺华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审判决查明本案系因未关闭车门致许建红从车上摔下致伤,故应予考虑许建红的各项损失在商业三者险中予以承担是否妥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2018)冀0638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欧阳正丽
审 判 员 赵 春 林
审 判 员 刘 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严 波
书 记 员 李 莞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