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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25民初858号

行唐县城寨乡南豆庄村一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通知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2-17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行唐县城寨乡南豆庄村一队;赵二朋;杨翠萍;苗会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 (2019)冀0125民初858号 行唐县城寨乡南豆庄村一队: 你与苗会民、杨翠萍、赵二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本案案号为(2019)冀0125民初858号。现将受理案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通行证、护照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如果你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申请对裁判文书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申请不予公布的,至迟应在裁判文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经本院审查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在公布裁判文书时隐去相关内容或不予公布。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