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民辖终2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益达管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季福兴,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市碧溪静电涂装设备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碧溪镇白宕桥。投资人:钱惠明,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上诉人江苏益达管件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熟市碧溪静电涂装设备厂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1民初8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江苏益达管件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被告江苏益达管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灌南县,本案为定作合同纠纷,应该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灌南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两份《加工承揽合同》均载明:“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按本合同双方约定向供方所在地法院协商解决”,该约定具体明确,且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当事人理应受其约束。又因供方常熟市碧溪静电涂装设备厂的住所地为江苏省常熟市碧溪镇白宕桥,故一审法院作为管辖协议确定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江苏益达管件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丹
审判员 陈亚玲
审判员 顾 茵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孙丹丹
书记员贺艳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