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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04民初705号

李素萍、李某等与罗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3-09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李素萍;李某;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04民初705号

原告:李素萍,女,195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庆平,男,195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李素萍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阳,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女,汉族,退休职工,1941年9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萍,女,195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李某妹妹)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阳,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昊,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素萍、李某与被告罗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新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李素萍、李某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素萍、李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素萍、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素萍、李某负担。

审判员  刘新成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尚 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