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791执1431号
申请执行人:李素云,女,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
被执行人:韩国民,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
被执行人:刘婷婷,女,199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 申请执行人李素云申请执行韩国民、刘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及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到韩国民、刘婷婷位于菏泽市××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房屋被查封,但该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作出(2018)鲁1791执1431号执行决定书,将韩国民、刘婷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2018)鲁1791执1431号限制消费令,对韩国民、刘婷婷限制消费, 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尚有本金8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791执14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永刚
审判员 李 斌
审判员 葛广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喜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