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林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24民初976号
原告:张永平,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显军,内蒙古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洪志,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林西县。
第三人:林西县五十家子镇五十家子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林西县五十家子镇五十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占义,系村委会主任。 原告张永平与被告曹洪志、第三人林西县五十家子镇五十家子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
原告张永平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 源
二0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白永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