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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4民初976号

张永平与曹洪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永平;曹洪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林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24民初976号

原告:张永平,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显军,内蒙古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洪志,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林西县。

第三人:林西县五十家子镇五十家子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林西县五十家子镇五十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占义,系村委会主任。 原告张永平与被告曹洪志、第三人林西县五十家子镇五十家子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

原告张永平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 源

二0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白永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