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427民初468号
原告:董书娥,女,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涉县。
被告:任陆地,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冀南新区。
原告董书娥与被告任陆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董书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董书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索香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丁伟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