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122执725号之二
申请人:姜瑞林,男,196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安徽龙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建华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7564031X1。
法定代表人:盛兰,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122民初42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姜瑞林与被执行人安徽龙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程序中,银行帐户、房产、车辆信息,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执行人员通过对该公司注册地、所在社居委及相关工作人员调查,未找到该公司实际经营地,也未找到该公司法人代表。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史国庆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骏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