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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3执807号之一

王勋、张春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勋;张春玲;刘帅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3执8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勋,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春玲,女,汉族。

被执行人:刘帅东,男,汉族。王勋诉张春玲、刘帅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83民初4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告张春玲、刘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勋借款20000元,并从2017年12月28日起按借款本金20000元的年利率24%向王勋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因张春玲、刘帅东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陈晓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于2019年2月14日以邮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申请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签收后至今仍未主动履行,亦未申报财产。2.分别于2019年2月13日、3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春玲、刘帅东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人行、不动产、工商总局等财产信息,于诉前保全期间查封了刘帅东所有的豫A×××**号车辆,现因找不到该车辆,导无法处置该财产。3.于2019年2月26日经新密市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于2018年2月27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9年3月6日将其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春玲、刘帅东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勋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厉永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魏东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