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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民辖终73号

河北瑄瑄科技有限公司、黄骅市鑫骅石化运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瑄瑄科技有限公司;黄骅市鑫骅石化运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民辖终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瑄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邢煤路与祥和大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商天彦,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骅市鑫骅石化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吕桥镇河北村div>

法定代表人:徐恒新,董事长。

上诉人河北瑄瑄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骅市鑫骅石化运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骅市人民法院(2018)冀0983民初51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北瑄瑄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2018年6月6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购销合同》,购销合同上显示合同签订地为“河北邢台”,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将燃烧机送到物流公司,物流公司将货物送至被上诉人处,后上诉人公司的工程师前去被上诉人公司安装调试。这就是整个买卖的过程。因此本案是购销合同纠纷,争议标的是“产品质量是否存在缺陷”,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原、被告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明显错误。即便认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也是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而不是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合同中虽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地,但是明确约定合同签订为“河北邢台”,上诉人是售货人,是接受货币的一方,被上诉人是支付货币的一方。本案中所售机器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还待法院审查认定。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25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的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8年6月6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被上诉人从上诉人处购买燃烧机和气泵,现被上诉人诉请法院判令终止双方签订的合同、上诉人返还货款、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有证据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故本,故本案应由原审被告河北瑄瑄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事实和法律依据,原裁定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8)冀0983民初518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栗保东

审判员  温丽梅

审判员  王铁川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