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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02民初662号

韦幼康与安徽交运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安徽交运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2-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韦幼康;安徽交运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安徽交运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02民初662号

原告:韦幼康,男,汉族,1962年11月8日生,无业,住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富,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幼平,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交运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住所地滁州市上海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13938533Y。

负责人:李广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安徽交运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安全科科长。

被告:安徽交运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滁州市天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152621316N。

法定代表人:陈勇,公司董事长。上述二位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程,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韦幼康与被告安徽交运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安徽交运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韦幼康与被告安徽交运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安徽交运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现该案尚未审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需以另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个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刘雪萍

人民陪审员  朱士丽

人民陪审员  谢长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周平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