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02民初662号
原告:韦幼康,男,汉族,1962年11月8日生,无业,住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富,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幼平,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交运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住所地滁州市上海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13938533Y。
负责人:李广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安徽交运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安全科科长。
被告:安徽交运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滁州市天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152621316N。
法定代表人:陈勇,公司董事长。上述二位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程,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韦幼康与被告安徽交运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安徽交运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韦幼康与被告安徽交运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安徽交运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现该案尚未审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需以另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个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刘雪萍
人民陪审员 朱士丽
人民陪审员 谢长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周平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