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03民初337号
原告:江苏力博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永怀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春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青怀,该公司综合部经理。
被告:蒋海,男,汉族,1984年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 原告江苏力博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力博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力博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力博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98元,原告已预交2498元,减半收取1249元,由原告江苏力博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玉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薛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