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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民初769号

苏州工业园区建屋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与艾立夫电子技术服务(昆山)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1-04-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建屋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艾立夫电子技术服务(昆山)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91民初769号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建屋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东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肖传宗。

被告:艾立夫电子技术服务(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兆丰路8号1幢。

法定代表人:RICHARDLEEDRYSDALE。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建屋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艾立夫电子技术服务(昆山)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佳政

人民陪审员  郭文明

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 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