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91民初769号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建屋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东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肖传宗。
被告:艾立夫电子技术服务(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兆丰路8号1幢。
法定代表人:RICHARDLEEDRYSDALE。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建屋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艾立夫电子技术服务(昆山)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佳政
人民陪审员 郭文明
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 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