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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行终540号

荥阳市人民政府、陈克建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4
公开日期
2020-12-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案由
行政补偿
当事人
荥阳市人民政府;陈克建;荥阳市高村乡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9)豫行终54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荥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荥阳市索河路**。法定代表人王效光,市长。委托代理人葛慧钦,荥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柳,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克建,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委托代理人谷道敏,北京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荥阳市高村乡人民政府,住,住所地荥阳市高村乡高村/div>法定代表人张光明,乡长。委托代理人马献功,该乡政府建设办工作人员。

上诉人荥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荥阳市政府)因与被上诉人陈克建、原审原告荥阳市高村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高村乡政府)行政补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18)豫01行初19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上诉人陈克建一审诉讼请求为,1.判令荥阳市政府、高村乡政府履行职责,按照郑政文[2014]142号文件拆迁补偿标准,把拆迁补偿原告4.57亩苗圃的补偿款342750元补偿给陈克建所有;2.判令荥阳市政府、高村乡政府承担案件诉讼费。原审法院查明,陈克建系荥阳市高村乡马沟村村民。郑州市牛口峪引黄工程需占用高村乡马沟村部分土地,其中涉及陈克建的4.57亩承包地。2017年5月,对陈克建土地进行附属物调查时,荥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荥阳市水务局、高村乡政府、高村乡马沟村民委员会、马沟村第四村民小组及陈克建共同参与调查了陈克建的附属物情况,并由上述各方签字确认形成了《附属物调查表》。上述附属物调查表显示:陈克建3.12亩地块内种植松柏苗16500棵,核桃树(2年)25棵;陈克建0.19亩地块内种植柏树苗1200棵,石榴苗300棵,石榴树(3年)6棵;陈克建1.26亩地块内种植柏树苗8000棵,石榴苗260棵。荥阳市政府共计补偿陈克建136554元,其中松柏类按照乔木类(90元/棵、柏树幼苗每亩最多补330棵)的标准对其予以补偿。原告认为其柏树苗应按乔木类苗圃(15元/棵,每亩株树≤5000株)标准进行补偿,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认为,关于陈克建要求按照乔木类苗圃(15元/棵,每亩株树≤5000株)标准对其进行补偿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的问题。

一、陈克建的诉请实质是应适用郑政文[2014]142号文件中规定的何种情形对陈克建进行补偿,不属于对安置补偿方案提出的争议,不适用荥阳市政府、高村乡政府所辩称的申请裁决程序。

二、本案中,陈克建的承包地系因郑州市牛口峪引黄工程所占,荥阳市政府系征地补偿的法定主体,荥阳市政府在未与陈克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即按照乔木类标准对陈克建进行补偿,该补偿行为未获得双方的认可;而从双方均予以认可的《附属物调查表》及附属物调查时拍摄的照片来看,陈克建在承包地内种植的柏树苗每亩的密度均大于5000株,该情况更符合苗圃而非乔木类树木。为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陈克建诉请的按照乔木类苗圃标准对其进行补偿更符合实际情况,也更为合理。

三、本案中,被告共计支付补偿款136554元,陈克建对其中荥阳市政府补偿的石榴树、石榴苗均无异议,该两项补偿共计5640元。本案所涉土地面积共4.57亩,其种植的柏树苗按照郑政文[2014]142号“乔木类苗圃(15元/棵,每亩株树≤5000株)”标准,荥阳市政府需向陈克建支付补偿款342750元,扣除荥阳市政府已向陈克建支付的130914元(136554-5640元=130914元),荥阳市政府仍需向陈克建支付补偿款211836元。

五、高村乡政府不是本案征收补偿的法定主体,陈克建对高村乡政府的起诉依法应当予以驳回。综上,

判决如下:

一、荥阳市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陈克建支付附属物补偿款211836元;

二、驳回陈克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荥阳市政府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

一、陈克建在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基本农田上抢栽抢种的柏树苗,属违法行为所获的非法利益。一审法院未对事实查明的情况下,判定将非法利益按合法的乔木类苗圃进行补偿,明显不当。

二、陈克建种植的林木并没有被清除,其利益并没有受到任何损害。

三、一审法院在

本院认为中提及“陈克建在承包地内种植的柏树苗每亩的密度均大于5000株”的说法,与涉案土地每亩实际栽种的柏树幼苗情况存在巨大差异。2017年5月31日和6月1日,相关工作人员因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工作失误将陈克建3.12亩的农田柏树苗错误登记为16500棵,1.26亩错误登记为8000棵。2019年2月23日,荥阳市政府下属的负责附属物调查的荥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委托沈阳嘉森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郑州分所对涉案土地上的树木进行了重新评估,陈克建3.12亩土地上的柏树苗为4488棵,1.26亩土地上的柏树苗为834棵。

四、一审法院对郑政文【2014】142号文件未正确解读。陈克建不具备乔木类苗圃的经营资格,不符合乔木类苗圃的补偿标准。按该文件标准补偿的前提是苗圃,而不是每亩种植的株数大于5000株就可以按照苗圃予以补偿。且陈克建种植的松柏不属于乔木类苗圃中用材类、观赏类、常青类三种规格中的任何一种。

五、国家征收过程中,在补偿方案、补偿标准不违法的情况下,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应先由政府裁决,而不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一审判决是在司法权干预行政权。综上,请求撤销原审法院(2018)豫01行初195号行政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陈克建的起诉。

被上诉人陈克建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原判。原审被告高村乡政府发表意见称:同意荥阳市政府的意见。二审除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荥阳市政府提供了沈阳嘉森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郑州分所受荥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委托于2019年2月24日作出的《牛口峪引黄入郑项目涉及陈克建所有的林木资源核查报告》,该报告载明:“……核查范围是高村乡马沟村四组村民陈克建的人口地,共两块,分别名为2号地和3号地……陈克建2号地地块中种植柏树数量为4488棵,3号地地块中种植柏树数量为834棵……”。对该份证据,陈克建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一、关于陈克建土地上种植柏树苗的数量问题。2017年5月31日到6月1日,荥阳市政府在对陈克建承包地进行附属物调查时,荥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荥阳市水务局、高村乡政府、高村乡马沟村民委员会、马沟村第四村民小组相关工作人员及陈克建共同参与了调查,并由上述各方签字确认形成了《附属物调查表》。荥阳市政府在对陈克建进行附属物补偿时,也是以该《附属物调查表》登记的柏树苗的数量为依据。在陈克建起诉要求按乔木类苗圃标准补偿时,荥阳市政府才称登记的数量错误。荥阳市政府在诉讼中,以附属物调查时相关工作人员因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工作失误,导致树木数量清查不实为由,否定该《附属物调查表》的效力,理由不足。其在二审中提供沈阳嘉森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郑州分所作出的《牛口峪引黄入郑项目涉及陈克建所有的林木资源核查报告》,实地核查时也未通知陈克建到场,该核查报告也不足以否认《附属物调查表》的效力。因此,陈克建承包地上的柏树苗的数量,仍应按照《附属物调查表》中确定的数量为准。

二、关于陈克建土地上的柏树苗的赔偿标准问题。荥阳市政府主张陈克建土地上的柏树苗应当按照乔木类的标准补偿,但是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2014】142号《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附件四“林木类补偿标准”中,乔木类的补偿标准是根据乔木的胸径规格和树种类型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补偿标准。而荥阳市人民政府在陈克建的《附属物调查表》上,并未记载陈克建承包地上柏树苗的规格,该“林木类补偿标准”“乔木类苗圃”中只分为用材类、观赏类、常青类三类,未将松柏类单独设类,故原审法院根据《附属物调查表》上登记的柏树苗数量,适用其中“乔木类苗圃”常青类的补偿标准计算对陈克建的补偿费并无不妥。荥阳市政府所称的陈克建不具备种子经营许可证,并不影响其附属物的性质及补偿;荥阳市政府称陈克建抢栽抢种,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三、本案是否应当由政府先行裁决的问题。陈克建诉请的实质是对适用哪种补偿标准计算补偿数额,并非对补偿标准本身是否合理合法提出异议,故本案不属于应当由政府先行裁决的情况。综上,上诉人荥阳市政府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本裁定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荆 伟

审判员 杨 巍

审判员 荆向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董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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