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刑终97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冬伟,男,汉族,1976年11月4日出生于临沂市兰山区,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兰山区。2018年7月30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经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审理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冬伟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8)鲁1325刑初39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冬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马冬伟,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马冬伟系山东昱和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以来,被告人马冬伟承包费县新庄镇余店子村、芦山村、祥和村农用地后,在未取得合法土地建设审批手续情况下,在承包土地上建设压合板厂、硬化路面,造成43.84亩农用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2018年7月30日,被告人马冬伟到费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另查明,被告人马冬伟于2018年3月20日将山东昱和木业有限公司转让给孙浩铭等人。同年8月17日孙浩铭与费县国土资源局签订《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使用协议书》,费县国土资源局同意调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15922平方米(23.883亩)给孙浩铭用于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用地类型为工业。孙浩铭向费县国土资源局缴纳办理上述土地用地指标费用358.2450万元。再查明,费县新庄镇人民政府开具有9亩土地用于昱和木业规划建设的证明。还查明,费县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14年8月27日、2015年6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对被告人马冬伟处以行政罚款1,207,280.00元、33120.00元。对上述行政罚款被告人马冬伟未向费县国土资源局缴纳。又查明,在审理期间,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法律规定,传讯的时候未及时到案,被费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8年12月10日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抓获。次日,费县公安局将其带回并执行逮捕。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人范某、曹某、马某1、吴某、李某、马某2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平面图、占地明细表及占地现场照片,鉴定结论,书证受案登记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土地承包合同、接受调查通知书、调查报告、费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在逃人员登记表、办案说明、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被告人马冬伟的供述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冬伟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可予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全案情节确定宣告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冬伟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四万元(已缴纳二十万元)。宣判送达后,原审被告人马冬伟不服,以“当地政府过错在先,原判量刑过重,应免除刑事处罚”为由,提出上诉。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证据与一审判决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冬伟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上诉人马冬伟所提“当地政府过错在先,量刑过重,应免除刑事处罚”的上诉理由,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上诉人马冬伟作为成年人,明知未经审批而改变农用地用途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仍然将43.84亩农用地用于建设厂房,并造成大量农用地被毁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当地政府落实招商引资政策的行为,不能成为减轻上诉人马冬伟刑事责任的理由和借口。况且,原审判决综合全案情节,对马冬伟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量刑符合法定刑幅度,并无不当。上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守江
审 判 员 邱 文
审 判 员 陈 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姜 洁
书 记 员 黄洁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